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 條
- 1.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組成相關審議會,進行審議。
- 2.前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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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條第1項,主管機關在審議各類文化資產的指定、登錄、廢止以及其他法律要求的重大事項時,應該組成相關的審議會來進行審議。這表示當主管機關需要做出重要的決定時,必須成立審議會來審議相關事項。 而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條第2項的規定,該審議會的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的遴聘、任期、迴避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確定審議會的職責、運作方式,以及選任委員、委員的任期等相關事項的細節。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文化資產保存的相關事項中有一個有效的審議程序,以便對重要的決定進行討論和評估。這有助於確保這些決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並提供透明度和參與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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