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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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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組成相關審議會,進行審議。
  2. 2.前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條第1項,主管機關在審議各類文化資產的指定、登錄、廢止以及其他法律要求的重大事項時,應該組成相關的審議會來進行審議。這表示當主管機關需要做出重要的決定時,必須成立審議會來審議相關事項。 而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條第2項的規定,該審議會的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的遴聘、任期、迴避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確定審議會的職責、運作方式,以及選任委員、委員的任期等相關事項的細節。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文化資產保存的相關事項中有一個有效的審議程序,以便對重要的決定進行討論和評估。這有助於確保這些決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並提供透明度和參與性。

立法沿革 3

(0710518 制定)

自然文化景觀之維護、保育、宣揚及管理機關之監督等事項,由經濟部主管。

立法理由規定自然文化景觀由經濟部主管。

(0940118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設相關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準則,由文建會會同農委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主管機關應就各類文化資產設立相關審議委員會,辦理指定、登錄及本法規定事項之審議、諮詢;審議委員屆時將採任期制。   三、主管機關可視文化資產性質之共通性,設置以下三類審議委員會:第一類為古蹟、歷史建築、歷史建築群、遺址及文化景觀;第二類為傳統藝術、民俗及語言、文物及文獻;第三類為自然地景。

(1050712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組成相關審議會,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作用法不得規定機關之組織,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則規定委員會之名稱用於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爰酌修第一項規定。   二、修正第二項規定,有關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基於本法第一條增列「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之規定,爰於本條第二項所授權訂定之辦法,增訂有關一般民眾「旁聽」之規定。   四、至有關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因有其特殊性,其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應與其他審議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有所不同,故於本法第十三條所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中,予以特別之處理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0710518 制定)

規定自然文化景觀由經濟部主管。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主管機關應就各類文化資產設立相關審議委員會,辦理指定、登錄及本法規定事項之審議、諮詢;審議委員屆時將採任期制。   三、主管機關可視文化資產性質之共通性,設置以下三類審議委員會:第一類為古蹟、歷史建築、歷史建築群、遺址及文化景觀;第二類為傳統藝術、民俗及語言、文物及文獻;第三類為自然地景。

(1050712 全文修正)

一、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作用法不得規定機關之組織,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則規定委員會之名稱用於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爰酌修第一項規定。   二、修正第二項規定,有關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基於本法第一條增列「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之規定,爰於本條第二項所授權訂定之辦法,增訂有關一般民眾「旁聽」之規定。   四、至有關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因有其特殊性,其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應與其他審議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有所不同,故於本法第十三條所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中,予以特別之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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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組成相關審議會,進行審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