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5 條
文化資產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其地方主管機關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商定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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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條,如果一個文化資產跨越兩個或以上的直轄市、縣(市),則其地方主管機關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商定,如果有必要,則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進行協調指定。 這意味著當一個文化資產涉及多個地方行政區域時,由受影響地區的主管機關商定該資產的地方主管機關。在有需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協調並指定相關主管機關。 這項規定旨在解決跨區域文化資產管轄的問題,以確保當一個文化資產涉及多個地方行政區域時,有明確的主管機關負責管理和保護該文化資產。具體的區域劃分和指定程序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商定和協調。 我找不到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這部法律,所以無法提供最新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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