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其地方主管機關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商定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條,如果一個文化資產跨越兩個或以上的直轄市、縣(市),則其地方主管機關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商定,如果有必要,則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進行協調指定。 這意味著當一個文化資產涉及多個地方行政區域時,由受影響地區的主管機關商定該資產的地方主管機關。在有需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協調並指定相關主管機關。 這項規定旨在解決跨區域文化資產管轄的問題,以確保當一個文化資產涉及多個地方行政區域時,有明確的主管機關負責管理和保護該文化資產。具體的區域劃分和指定程序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商定和協調。 我找不到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這部法律,所以無法提供最新的參考資料。
古蹟、民俗及有關文物之保存、維護、宣揚、權利轉移及管理機構之監督等事項,由內政部主管。
立法理由規定古蹟、民俗及有關文物由內政部主管。
古蹟、民俗及有關文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歷史建築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明訂地方政府為各級政府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主管機關。 二、依現行業務執行分工實際狀況,並為日後成立文化部預作準備,將「歷史建築」之主管機關定為文建會。
文化資產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其地方主管機關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商定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文化資產可能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屆時易發生其主管機關之爭議,爰明定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商定,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之。
文化資產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其地方主管機關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商定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規定古蹟、民俗及有關文物由內政部主管。
一、明訂地方政府為各級政府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主管機關。 二、依現行業務執行分工實際狀況,並為日後成立文化部預作準備,將「歷史建築」之主管機關定為文建會。
一、本條新增。 二、文化資產可能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屆時易發生其主管機關之爭議,爰明定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商定,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之。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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