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各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一、對於本會各項業務之推動,應依本會職權處理之。 二、各單位核釋文化相關法規疑義時,原則上應會同參事、法規委員會及有關單位洽商核釋意見簽辦;其須會商有關機關者,由各單位先行會商之。 三、各單位制(訂)定及修正法規時,應會同各有關單位或機關協商擬訂,並送法規委員會審查。但行政規則經簽請長官核定者,得免送審查。 四、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洽商,事後分別通知。 五、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送長官核閱後分送之。 六、各單位代表本會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求暫為保留,俟返會請示後,再為答復。
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事細則第2條的規定,本會各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1. 對於本會各項業務之推動,應依本會職權處理之。 2. 各單位核釋文化相關法規疑義時,原則上應會同參事、法規委員會及有關單位洽商核釋意見簽辦;其須會商有關機關者,由各單位先行會商之。這表示各單位在核釋法規疑義時,應會同參事、法規委員會及相關單位進行協商,以簽辦核釋意見。如果需要與其他機關進行會商,則各單位應先行進行會商。 3. 各單位制(訂)定及修正法規時,應會同各有關單位或機關協商擬訂,並送法規委員會審查。但行政規則經簽請長官核定者,得免送審查。這表示各單位在制定或修正法規時,應與相關單位或機關進行協商,並將其送交法規委員會進行審查。但如果是經長官核定的行政規則,則可以免送審查。 4. 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洽商,事後分別通知。這表示各單位在進行對外接洽時,如果涉及其他單位,應事前進行洽商,並在事後分別通知相關單位。 5.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送長官核閱後分送之。這表示各單位在召集會議時,如果涉及其他單位或機關,應將會議紀錄提交給長官核閱後再進行分送。 6. 各單位代表本會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求暫為保留,俟返會請示後,再為答復。這表示各單位派遣代表出席其他機關召集的會議時,應事先請示並簽報會議情形,如果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應即時聲明保留,待返會後再作答覆。 以上解釋來自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事細則第2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各單位在處理業務時應遵守的細項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