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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66

2
本會各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一、對於本會各項業務之推動,應依本會職權處理之。 二、各單位釋文化相關法規疑義時,原則上應會同參事、法規委員會及有關單位洽商核釋意見簽辦;其須會商有關機關者,由各單位先行會商之。 三、各單位制(訂)定及修正法規時,應會同各有關單位或機關協商擬訂,並送法規委員會審查。但行政規則經簽請長官核定者,得免送審查。 四、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洽商,事後分別通知。 五、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送長官核閱後分送之。 六、各單位代表本會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求暫為保留,返會請示後,再為答復。
3
本會各單位依業務需要得分科辦事,其員額視業務繁簡定之。
4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5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長官授權公文之閱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或分配。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主管業務之接洽之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五、對外新聞發布內容之審核。 六、本會緊急危機處理之召集。 七、長官交辦事項。
6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法規之研擬及審。 二、法規公(發)布、廢止及修正文件之會核。 三、業務計畫、報告及各單位專案業務之審議。 四、立法院審查本會有關法律案之列席。 五、各種審查研究會議之出席。 六、法規之審核整理及編輯。 七、業務之研究改進與重要政務之諮詢、服務及建議。 八、長官交辦事項。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