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長官授權公文之核閱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或分配。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主管業務之接洽之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五、對外新聞發布內容之審核。 六、本會緊急危機處理之召集。 七、長官交辦事項。
依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事細則第5條,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包括以下內容: 一、長官授權公文的核閱及代為判斷。 例子:主任秘書可以根據長官的指示核閱並代為判斷公文,確保文件的正確性及合法性。 二、處理或分配機密及重要文件。 例子:主任秘書負責處理或分配機密及重要文件,確保文件的保密性及妥善處理。 三、協調及核議各單位業務的權責問題。 例子:主任秘書負責協調各單位業務的權責問題,確保各單位間工作的協調性及有效性。 四、協調並參加有關會議,涉及主管業務的接洽。 例子:主任秘書負責協調並參加有關會議,特別是涉及主管業務的接洽,以確保相關事務的順利進行。 五、審核對外新聞發布內容。 例子:主任秘書負責審核對外新聞發布內容,確保內容的準確性及符合相關政策。 六、緊急危機處理的召集。 例子:主任秘書負責召集緊急危機處理,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並有效地應對。 七、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 例子:主任秘書負責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確保事項按照長官的指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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