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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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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已經審議機關核定者,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2.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聘(派)兼之審議會委員,得聘至其任期結束為止;執行小組委員得參與至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完成為止。
  3. 3.興辦機關(構)已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之公共藝術設置經費,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請領完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8條的內容是關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經送審議會審議通過的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以及已經遴聘的審議會委員的相關規定。 1. 根據本條第一項,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經送審議會審議通過的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仍然按照修正前的規定辦理。這表示在修正發布前已經獲得審議會通過的計畫,可以遵守先前的規定進行執行。 2. 根據本條第二項,已經遴聘的審議會委員,可以續聘至其任期結束為止。這表示在修正發布前已經遴聘為審議會委員的人員,可以繼續擔任職務直到其任期屆滿。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行政院文化部公布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該草案修正前的規定於2019年12月31日起生效。如果在此日期前已經有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過審議會審議通過,則依舊可以按照修正前的規定進行執行。同時,已經遴聘為審議會委員的人員可以繼續擔任職務直到其任期屆滿。這些措施旨在確保過渡期內的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能夠繼續順利進行。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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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38 條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已經審議機關核定者,仍依修正前之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