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已經審議機關核定者,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聘(派)兼之審議會委員,得聘至其任期結束為止;執行小組委員得參與至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完成為止。
- 興辦機關(構)已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之公共藝術設置經費,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請領完成。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3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