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8條的內容是關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經送審議會審議通過的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以及已經遴聘的審議會委員的相關規定。 1. 根據本條第一項,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經送審議會審議通過的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仍然按照修正前的規定辦理。這表示在修正發布前已經獲得審議會通過的計畫,可以遵守先前的規定進行執行。 2. 根據本條第二項,已經遴聘的審議會委員,可以續聘至其任期結束為止。這表示在修正發布前已經遴聘為審議會委員的人員,可以繼續擔任職務直到其任期屆滿。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行政院文化部公布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該草案修正前的規定於2019年12月31日起生效。如果在此日期前已經有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過審議會審議通過,則依舊可以按照修正前的規定進行執行。同時,已經遴聘為審議會委員的人員可以繼續擔任職務直到其任期屆滿。這些措施旨在確保過渡期內的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能夠繼續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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