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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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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興辦機關(構)將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興建計畫函送行政院審議時,應副知文化部。
  2. 2.直轄市、縣(市)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於審議公有建築物建築許可時,應通知該公有建築物所在地文化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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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7條,當興辦機關(構)將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興建計畫函送行政院審議時,應副知文化部。 参考資料: - 行政院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辦公室網站 (https://www.publicart.ncfta.gov.tw/T0/20112/20112.html) 2.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7條,在審議公有建築物建築許可時,直轄市、縣(市)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該公有建築物所在地文化主管機關,並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辦公室網站 (https://www.publicart.ncfta.gov.tw/T0/20112/20112.html)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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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37 條規定:「興辦機關(構)將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興建計畫函送行政院審議時,應副知文化部。直轄市、縣(市)及特設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