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7條,當興辦機關(構)將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興建計畫函送行政院審議時,應副知文化部。 参考資料: - 行政院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辦公室網站 (https://www.publicart.ncfta.gov.tw/T0/20112/20112.html) 2.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7條,在審議公有建築物建築許可時,直轄市、縣(市)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該公有建築物所在地文化主管機關,並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辦公室網站 (https://www.publicart.ncfta.gov.tw/T0/20112/20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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