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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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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機關(構)接受公共藝術之捐贈,應擬訂公共藝術捐贈計畫書,經第四條第二項程序核定後辦理之。
  2. 2.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捐贈由。 二、捐贈者及作品創作者履歷。 三、捐贈之公共藝術作品資料。 四、設置地點基地現況分析及圖說。 五、政府機關(構)與捐贈者擬訂之契約草案。 六、後續管理維護規劃。 七、其他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6條規定了政府機關接受公共藝術作品捐贈時應該擬訂的受贈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的內容要求。根據該條,計畫書至少應包含以下事項: 1. 捐贈緣由:說明作品捐贈的原因和目的。 2. 捐贈者及作品創作者履歷:提供捐贈者和作品創作者的背景資料。 3. 捐贈的公共藝術作品資料:包括作品的名稱、形式、材質等相關資訊。 4. 設置地點基地現況分析及圖說:評估設置地點的現場狀況,並提供圖說以幫助理解。 5. 政府機關與捐贈者所擬定之合約草案:列出政府機關和捐贈者之間所擬定的合約草案,包括交付和管理等細節。 6. 後續管理維護規劃:規劃公共藝術作品的後續管理和維護計劃,確保其長期保值。 7. 其他相關資料:包括與受贈公共藝術作品相關的其他資料,如展示方式、預算等。 例如,假設有一位藝術家捐贈了一座雕塑作品給某政府機關,該政府機關接受捐贈後,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6條的要求,應擬訂受贈的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計畫書應詳細說明捐贈的原因、捐贈者和藝術家的履歷、作品的相關資料、設置地點的現況分析和圖說、政府機關和捐贈者的合約草案、後續管理維護規劃等,以確保對該作品的適當管理和維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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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36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接受公共藝術之捐贈,應擬訂公共藝術捐贈計畫書,經第四條第二項程序核定後辦理之。前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