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文化部為提昇公共藝術辦理品質,或獎勵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公共藝術者,得就其辦理內容進行評選;成效卓著者,得發給獎狀、獎座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協助或獎勵之。
- 獲前項獎勵之興辦機關(構),應適度獎勵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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