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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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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文化部為提昇公共藝術辦理品質,或獎勵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公共藝術者,得就其辦理內容進行評選;成效卓著者,得發給獎狀、獎座或以其他當方式協助或獎勵之。
  2. 2.獲前項獎勵之興辦機關(構),應適度獎勵相關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5條規定,文化部為了提昇公共藝術辦理品質並獎勵按照該條例第15條辦理公共藝術的人,可以進行評選。如果評選結果顯示他們的辦理內容取得卓越成效,文化部可以發給獎狀、獎座,或者以其他適當的方式予以獎勵。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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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35 條規定:「文化部為提昇公共藝術辦理品質,或獎勵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公共藝術者,得就其辦理內容進行評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