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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以勞務採購性質為原則。
  2. 常設型公共藝術保固年限為一年。但必要時得依執行小組決議延長,並應列述理由送審議機關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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