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4條的規定,興辦機關(構)在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時,如果因專業需求,可以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的規定辦理。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有關機關在辦理採購時,如果對於現行市場上的獨家商品或服務具有特殊需求,需要依法經過認證或委託獨家供應商提供,那麼相關的規定可以被運用在公共藝術設置的採購上。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有關機關在辦理採購時,如果對於市場上的商品或服務有特殊需求或限制,需要提出相對應的要求,那麼可以根據相關的規定辦理公共藝術設置的採購。 根據「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的規定,文化藝術採購是指機關因展覽、表演、演出、興辦藝術節慶、展演栽培藝術人才、引導民眾參與藝術活動、促進藝術與技術結合、培育藝術市場發展、維護藝術權益、保存文化文物、修護文化遺產、普及音樂教育等目的,委託藝術創作者、藝術表演者、藝術節慶籌辦機關、藝術及文化輔導機關和文化設施經營利用單位等經營單位製作、執行、提供藝術品、藝術表演、文化活動或其他相關藝術文創用品、文化設施經營利用與營造需求的採購。 例如,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如果在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中,興辦機關需要特定的藝術品由獨家供應商提供,那麼可以依法進行採購。 參考資料: 1. 政府採購法 第三十九條 2. 政府採購法 第四十條 3.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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