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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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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二案以上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興辦機關(構)得合併統籌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2. 2.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之基地不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且後續管理維護及產權問題無虞者,興辦機關(構)得另尋覓合地點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3條,該條共有2項規定: 1.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以勞務採購性質為原則:這表示在公共藝術設置的過程中,應以勞務採購的方式進行。這可能包括委託藝術家進行創作、工程設計以及相關工作的進行。 2. 常設型公共藝術保固年限為一年。但必要時得依執行小組決議延長,並應列述理由送審議機關同意備查:在公共藝術設置中,常設型的公共藝術品的保固年限為一年。但如果有必要延長保固期限,執行小組可以進行決議並提出相關理由,送審相關的議機構進行審查。這表示保固年限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延長,但需要相應的理由和審查程序。 資料來源:《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行政院公共藝術委員會 (2016年修正版本)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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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33 條規定:「二案以上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興辦機關(構)得合併統籌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