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3條,該條共有2項規定: 1.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以勞務採購性質為原則:這表示在公共藝術設置的過程中,應以勞務採購的方式進行。這可能包括委託藝術家進行創作、工程設計以及相關工作的進行。 2. 常設型公共藝術保固年限為一年。但必要時得依執行小組決議延長,並應列述理由送審議機關同意備查:在公共藝術設置中,常設型的公共藝術品的保固年限為一年。但如果有必要延長保固期限,執行小組可以進行決議並提出相關理由,送審相關的議機構進行審查。這表示保固年限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延長,但需要相應的理由和審查程序。 資料來源:《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行政院公共藝術委員會 (2016年修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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