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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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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條,該辦法中所提到的主管機關為文化部。這表示在文化公益信託的設立許可和監督事項上,文化部負責管理和監督的權限。這可以作為在相關案例中參考的法規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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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