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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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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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條,該辦法中所提到的主管機關為文化部。這表示在文化公益信託的設立許可和監督事項上,文化部負責管理和監督的權限。這可以作為在相關案例中參考的法規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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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