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共聘、巡迴輔導或其他方式,充實偏遠及小型學校藝術領域專業教師;必要時,得補助經費。
根據藝術教育法第15-1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共聘、巡迴輔導或其他方式,充實偏遠及小型學校藝術領域專業教師;必要時,得補助經費。根據此法條,中央政府的教育行政機關有責任協助地方政府充實偏遠及小型學校的藝術領域專業教師,可以透過共聘、巡迴輔導或其他方式來達成這個目標。同時,如果有必要的話,中央政府的教育行政機關也可以提供補助經費以支持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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