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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藝術教育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學校應貫徹藝術科目之教學,開設有關藝術課程及有關藝術欣賞課程並強化教材教法。
  2. 前項之藝術欣賞課程應列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共同必修;並由教育部統一訂定課程標準,使其具一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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