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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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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藝術相關課程之實施,除由各級學校主動徵求外,得由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自備相關資歷證明向各校提出駐校申請;其實施範圍、辦理方式、工作內容、補助基準及項目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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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藝術教育法》第16-1條規定,為了配合藝術相關課程的實施,可以由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自行提出駐校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歷證明給各校。有關實施範圍、辦理方式、工作內容、補助基準和項目等相關事項,則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來制定辦法。這表示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請,藉此在學校進行駐校藝術相關工作,但具體的運作細節需要由教育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相關辦法。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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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藝術教育法第 16-1 條規定:「為配合藝術相關課程之實施,除由各級學校主動徵求外,得由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自備相關資歷證明向各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藝術教育法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