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藝術相關課程之實施,除由各級學校主動徵求外,得由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自備相關資歷證明向各校提出駐校申請;其實施範圍、辦理方式、工作內容、補助基準及項目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藝術教育法》第16-1條規定,為了配合藝術相關課程的實施,可以由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自行提出駐校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歷證明給各校。有關實施範圍、辦理方式、工作內容、補助基準和項目等相關事項,則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來制定辦法。這表示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請,藉此在學校進行駐校藝術相關工作,但具體的運作細節需要由教育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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