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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藝術教育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學校應充實藝術教育設施、美化校園環境、辦理各種與生活有關之藝術活動,並鼓勵校內藝術社團之發展。
  2. 各級學校應善用地區藝術資源,加強與藝術機構之交流,提昇一般藝術教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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