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藝術教育法第17條,各級學校有以下的責任和義務: 1. 充實藝術教育設施、美化校園環境、辦理與生活有關的藝術活動:學校應該提供完善的藝術教育設施,例如藝術教室、音樂室、美術室等,同時也應該著重美化校園環境,讓學生在美的環境中學習。此外,學校還應該辦理各種與生活相關的藝術活動,例如音樂會、舞蹈表演、美術展覽等,以培養學生對藝術的興趣和欣賞能力。其中,關於藝術活動的舉例可以參考教育部相關資料,例如「藝術在校園的實踐與實施」等。 2. 善用地區藝術資源,加強與藝術機構的交流,提升藝術教育品質:學校應該善用所在地區的藝術資源,例如邀請當地藝術家來學校演講、指導學生藝術創作等,以擴大學生的藝術視野。同時,學校應該加強與藝術機構的交流合作,例如與博物館、藝術展覽館等機構合作舉辦展覽或參觀活動,以提升藝術教育的品質。關於與藝術機構的交流,可以參考教育部的相關政策文件,例如「推動藝術再造城鄉計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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