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其施工查核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時,其聘請之查核委員應半數以上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之專業經驗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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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其施工查核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時,其聘請之查核委員應半數以上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之專業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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