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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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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工程採購,其同時涉有水管、電氣、室內裝修與營繕工程者,應合併辦理採購。但因特殊狀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 12 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的工程採購中,如果同時涉及水管、電氣、室內裝修與營繕工程的情形,應該合併辦理採購。然而,如果因為特殊狀況經由主管機關同意,則可以不受此限制。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相關內容,無法確定有關參考資料是否具體提到第 12 條的相關細節。

  • 併辦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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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 12 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工程採購,其同時涉有水管、電氣、室內裝修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