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工程採購,其同時涉有水管、電氣、室內裝修與營繕工程者,應合併辦理採購。但因特殊狀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 12 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的工程採購中,如果同時涉及水管、電氣、室內裝修與營繕工程的情形,應該合併辦理採購。然而,如果因為特殊狀況經由主管機關同意,則可以不受此限制。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相關內容,無法確定有關參考資料是否具體提到第 12 條的相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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