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採購,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3條規定,如果在該法規中未有明確規定相關採購事項的情況下,則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的規定。這表示在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的採購過程中,應遵循政府採購法所訂定的相關程序和規定。具體的參考資料需要查閱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的最新版本以瞭解具體的規定和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