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服務費用採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計算。
-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
- 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