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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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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工作範圍或內容可明確界定者,得採總包價法計費。
  2. 2.總包價法之變更設計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於釐清契約權責後,其屬設計、監造責任之追加,得參考工程變更設計金額占工程結算金額之比例,計算總包價法之變更設計追加比例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8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的勞務採購,如果工作範圍或內容可以明確界定,則可以採用總包價法計費。此條款主要是指出修復或再利用古蹟等建築時,如果工作的範圍或內容能夠明確定義,就可以使用總包價法來計算費用。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目前沒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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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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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 8 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工作範圍或內容可明確界定者,得採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