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工作範圍或內容可明確界定者,得採總包價法計費。
  2. 總包價法之變更設計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於釐清契約權責後,其屬設計、監造責任之追加,得參考工程變更設計金額占工程結算金額之比例,計算總包價法之變更設計追加比例金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