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
根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業者和專業人員要擁有資格,除了要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和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還要符合投標廠商資格和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的特定資格規定。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規定了古蹟修復及再利用的相關事項,包括修復辦法、修復管理、經營管理、修復承包商資格等。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則針對聚落建築群的修復和再利用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聚落建築群的界定、保護措施、修復計畫等。 《營造業法》則是針對營造業者的相關資格和執照進行規定,包括申請標案的資格、工程執照等。 此外,還有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需參照具體法規內容,以確定特殊資格的要求和資格獲得的流程。 參考資料: -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2018年修正) -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2013年修正) - 營造業法(2021年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