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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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