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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屬主管機關認定特殊技術之單項修復者,應優先遴選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辦理。
  2. 前項傳統匠師,指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資格者。
  3. 第一項修復應優先聘請已認定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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