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6條的內容共有三項: 1. 根據本條第1項,對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的修復或再利用勞務採購,如果這些建築物被主管機關認定需要特殊技術進行單項修復,則應優先選擇傳統匠師或具有專業技術的人員進行修復工作。 2. 根據本條第2項,傳統匠師是指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中所規定資格的人員。 3. 根據本條第3項,進行修復工作時應優先聘請已獲認定的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專家進行工作。 例如,根據文化部的「古蹟修復與再利用之技術人員認定及管理辦法」,章節三第十二條規定了傳統匠師的資格要求,包括具有古蹟修復專業技師證照、相關工作經驗及技術能力等。根據這個範例,如果某個古蹟修復工程被認定為需要特殊技術進行單項修復,則應該優先選擇具有古蹟修復專業技師證照以及相關經驗和能力的傳統匠師進行修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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