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5條共有兩項規定: 1. 對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的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若是工程採購者,可以選擇性招標的方式進行;若是勞務採購者,則可以限制性招標的方式進行。 2. 對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的工程採購,若是涉及到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執行之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或者需要特殊修復的專業技術,可以採用限制性招標的方式進行,並且無需經過公告程序,可以邀請二家以上的廠商進行比價,或者只邀請一家廠商進行議價。 參考資料:《古蹟法學》(崇文書局,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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