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解體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之勞務採購,各該項勞務採購之得標廠商,符合他項勞務採購資格者,得參與他項勞務採購投標。
根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4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可以進行投標。符合其他勞務採購資格的廠商也可以參與這些勞務採購的投標。具體的內容和相關範例需要參考該法條的相關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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