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其為勞務採購者,得採多項併案辦理;其兼含勞務採購及工程採購者,除監造外,得採多項併案辦理。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 3 條規定了在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中可以進行多項併案辦理的情況。根據這條規定,如果該採購是屬於勞務採購的話,採購者可以採取多項併案辦理的方式。而如果同時包含勞務採購和工程採購,除了監造以外,也可以採取多項併案辦理。 參考資料: 根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的第 3 條規定,修復或再利用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的採購項目可以進行多項併案辦理。該法條強調了可以併案辦理多個採購項目的情況,並且明確了兼含勞務採購和工程採購的情形下可以併案辦理,除了監造之外。這條規定有助於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並確保採購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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