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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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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採購,其範圍如下: 一、勞務採購:與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有關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解體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工作報告書、保存及再發展計畫及其他相關勞務事項。 二、工程採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緊急搶修、修復、再利用工程及其他相關工程事項。
  2. 2.前項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辦理事項之內容,準用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三條至第八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2條,該採購辦法涵蓋了勞務採購和工程採購兩個範疇。勞務採購包括與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相關的勞務項目,例如修復計畫、解體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工作報告書、保存及再發展計畫等。工程採購則包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的緊急搶修、修復、再利用工程及其他相關工程項目。根據該採購辦法,歷史建築和紀念建築的修復或再利用事項,適用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三條至第八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取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0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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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採購,其範圍如下: 一、勞務採購: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