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2條,該採購辦法涵蓋了勞務採購和工程採購兩個範疇。勞務採購包括與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相關的勞務項目,例如修復計畫、解體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工作報告書、保存及再發展計畫等。工程採購則包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的緊急搶修、修復、再利用工程及其他相關工程項目。根據該採購辦法,歷史建築和紀念建築的修復或再利用事項,適用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三條至第八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取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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