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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條第五款工作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前損壞狀況及施工後修復狀況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新發現事物及處理過程紀錄。 四、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五、施工前後、施工過程、特殊構材、開工動土、上樑、會議或儀式性之特殊活動,及按工程契約書要求檢視與其他事項之照片、影像、光碟與紀錄。 六、施工前、施工後及特殊工法之圖樣或模型。 七、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相關文件之收列。 八、修復成果綜合分析。 九、其他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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