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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款修復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文獻史料之蒐集及修復沿革考證。 二、現況調查,包括環境、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及破壞鑑定。 三、原有工法調查及施工方法研究。 四、必要之解體調查,其範圍、方法及建議。 五、必要之考古調查及發掘研究。 六、傳統匠師技藝及材料分析調查。 七、文化資產價值之評估。 八、修復原則與方法之研擬及初步修復概算預估。 九、必要之現況測繪及圖說。 十、修復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十一、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十二、必要之緊急搶修建議。
  2. 前條第一款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文化資產價值及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 二、再利用原則之研擬及經費概算預估。 三、必要之現況測繪及圖說。 四、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五、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六、再利用必要設施系統及經營管理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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