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6 條
第二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文物或疑似考古遺址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前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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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6條,該條規定了監造的內容,共有九項事項。根據依賴第一處參考資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的規定,這些事項包括了施工廠商對於修復工程的監督與查驗工作。 第一項指出,監造應對施工廠商所進行的原有構件以及文物的種類與數量進行監督,著重於統計工作。舉例而言,監造人員可以確認施工廠商是否按照設計書中的要求安裝了正確數量的文物。 第二項提到了對施工過程中的清理、核對現況的監督,以及對設計書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的檢查。這個項目的範例可能是監造人員驗證施工現場是否按照計畫進行了清理工作,並確保施工廠商的工作符合設計書的要求。 第三項涉及對傳統匠師、分包廠商和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的查驗。這一項的範例可能是監造人員核實施工廠商所使用的傳統技術人員是否具備相關的資格檢測。 第四項提到了對施工廠商進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的校驗。這可能包括監造人員確認施工廠商所提供的量測數據是否準確。 第五項指出監造人員應對施工廠商進行原用材料的保存、修復或更新以及品質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查驗。舉例而言,監造人員可以確認施工廠商是否遵循修復原則並且正確地執行修復工作。 第六項提到了監造人員對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的監督。這可能包括監造人員確保施工廠商遵循了文物保護的相關規定。 第七項指出監造人員應根據修復原則和設計書的要求,監督施工廠商對保存、修復和仿作等工作的執行。一個例子可能是監造人員確認施工廠商是否按照設計書的規定進行了文物的修復工作。 第八項提到了監造人員應對施工廠商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文物或疑似考古遺址進行查驗和建議處理。這可能包括監造人員協助施工廠商向相關單位報告發現的文物或遺址,以便進一步的處理。 最後,第九項指出監造人員應協助施工廠商完成竣工文件並進行因應計畫的建檔工作。一個可能的例子是監造人員確保施工廠商按照要求提交了相應的竣工文件,並協助進行建檔工作。 這些監造的內容是為了確保修復工程的品質與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保證古蹟能夠得到妥善的保存與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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