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5 條
第二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為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執行。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文物或疑似考古遺址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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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5條規定了在施工過程中應包括的事項。根據該法條第二款,施工應包括以下事項: 1. 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需要統計古蹟中存在的原有構件以及文物的種類和數量。 2. 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進行古蹟現況的清理、清點、核對,並記錄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的情況。 3. 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為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執行:按照修復原則和設計書圖進行保存、修復和仿作等工作的執行。 4. 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應當準備相關施工的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和設備商的資格文件和名冊。 5. 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對修復的構件進行量測和彙整。 6. 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對原來使用的材料進行保存、修復或更新,并管理其品質。 7. 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執行:執行對原有文物的保護措施。 8. 施工中因重大文物或疑似考古遺址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重大文物或疑似考古遺址,應通報業主。 9. 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將竣工書圖和相關計畫提交土地使用、建築和消防主管機關進行建檔。 參考資料: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文化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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