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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4 條

第二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按比例之平面、立面、剖面、大樣等必要現況測繪及修復或再利用圖說之繪製。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第四款、第五款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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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4條規定了規劃設計的內容,其中包括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現況之測繪及必要差異分析、按比例之平面、立面、剖面、大樣等必要現況測繪及修復或再利用圖說之繪製、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施工說明書之製作、工程預算之編列、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以及依前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第四款、第五款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根據此法條,修復古蹟或再利用古蹟的規劃設計需要進行多項工作,包括研究分析必要的調查資料、制定規劃和設計方案、測繪現況並進行差異分析、按比例繪製平面、立面、剖面圖等現況和修復或再利用圖說、進行結構安全檢測並設計補強措施、撰寫施工說明書、編列工程預算、遵守相關法規進行檢討,並根據前條的規定提出因應計畫的建議。 這些工作的目的是確保古蹟修復或再利用的規劃設計能夠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並確保古蹟的安全性。根據參考資料,例如《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施行細則》(2011年修訂)、《古蹟修復及再利用技術規範》(2011年修訂),可以提供更多相關的規範和指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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