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定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二、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三、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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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二、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三、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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