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12 條
本辦法所定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二、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三、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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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傳統匠師需要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根據法條第九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內政部會對保存古蹟的技術進行認定,並將其公告。 二、屬於內政部刊印的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的匠師。 根據參考資料,內政部會刊印臺閩地區的傳統工匠名錄,列出具有相關技能的傳統匠師。 三、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根據參考資料,如果具備相當傳統技術和成果的匠師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審查通過後,也可以被公告為傳統匠師。 範例:根據文化部官方網站,內政部曾於2018年刊印了《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其中包括了各項具有相關傳統技術和成果的匠師的名單。這些匠師被認可為傳統匠師,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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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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