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文化及影視音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9 條
民間機構就有關標的設施被接管營運事項召開重要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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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民間機構就有關標的設施被接管營運事項召開重要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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