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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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像借用期限以三個月為限,自交付時起算,使用完畢應返還予本中心。如需延長借用期間,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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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第5條規定借用期限為三個月,從交付時開始計算,使用完畢後應返還給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如果需要延長借用期限,則需要重新申請。我目前無法提供這個法規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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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