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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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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尊重著作權,申請人應於出版品(含多媒體)以適當方式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創作年代、材質、尺寸及「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收藏」或「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提供」等字樣。如有需要就原作做放大縮小處理,請以等比例為之,不得裁切四周或任意改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第7條,申請人在使用圖像時應遵守以下要求: 1. 在出版品(包括多媒體)上,應以適當的方式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創作年代、材質、尺寸以及「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收藏」或「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提供」等字樣。這是為了尊重著作權,同時確保作品的來源清晰明確。 2. 如果需要對原作品進行放大或縮小處理,應保持等比例調整,不得裁切四周或做出任意改作。這是為了保持作品的完整性和原貌,同時避免對作品造成損害或變形。 一個與這項法規的範例相關的例子是,假設一位作者以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的藏品為靈感創作了一幅畫作。當這位作者將這幅畫作發佈到一本藝術雜誌上,根據這項法規的要求,作者應該在發佈的畫作上註明自己的姓名、作品名稱、創作年代、材質、尺寸,並且加上「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收藏」或「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提供」的字樣。 此外,如果這幅畫作需要在出版過程中進行放大或縮小處理,則應按照等比例進行處理,避免裁切四周或任意改作。這樣可以確保作品的完整性和原貌得到保留,同時尊重著作權及作品的來源。

  • 著作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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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第 7 條規定:「為尊重著作權,申請人應於出版品(含多媒體)以適當方式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創作年代、材質、尺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