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為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鑑定、展示、教育推廣、公共服務、人才培育及行銷管理等業務之需要,促進國內外館際合作交流、資源共享及整合,得成立博物館合作組織,建立資訊網路系統,或以虛擬博物館方式加強偏遠地區之博物館教育,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提供必要協助。
根據博物館法第11條的規定,博物館的業務包括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鑑定、展示、教育推廣、公共服務、人才培育及行銷管理等。此外,博物館也可以進行國內外館際合作交流、資源共享及整合,並可以成立博物館合作組織,建立資訊網路系統,或以虛擬博物館方式加強偏遠地區的博物館教育。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可以提供必要的協助。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促進博物館的發展和提升其服務水準,同時也鼓勵博物館之間的合作與交流。
博物館為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鑑定、展示、教育推廣、公共服務、人才培育及行銷管理等業務之需要,促進國內外館際合作交流、資源共享及整合,得成立博物館合作組織,建立資訊網路系統,或以虛擬博物館方式加強偏遠地區之博物館教育,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提供必要協助。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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