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法第12條規定了公立博物館設置作業基金的相關內容。 根據該條第一項,公立博物館在營運需要下,可以設置作業基金,並且一切收支都應納入該基金,並依法辦理。 根據該條第二項,基金的來源包括: 1. 政府循預算程序的撥款。 2. 門票及銷售收入。 3. 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收入。 4. 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5. 受贈收入。 6. 基金的孳息收入。 7. 其他相關收入。 根據該條第三項,基金的用途包括: 1. 展示策劃及執行支出。 2. 蒐藏、保存、維護支出。 3. 圖書資訊徵集、採編及閱覽支出。 4. 研究發展支出。 5. 教育推廣、公共服務、文創行銷及產學合作支出。 6. 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 7. 增置、擴充、改良固定資產支出。 8. 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以自籌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為限,且其人員的權利義務事項應納入契約中明定。 9. 銷售支出。 10. 管理及總務支出。 11. 其他相關支出。 根據以上博物館法第12條的規定,公立博物館可以自籌資金設置作業基金,並將各項收入納入基金,用於展示、保存、教育推廣等相關支出。其中,基金的來源包括政府撥款、門票及銷售收入、資產利用費等,基金的用途包括展示策劃、維護、研究、教育推廣等相關支出。
公立博物館因營運需要,自籌財源達一定比例時,得依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 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及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基金用途如下: 一、展示策劃及執行支出。 二、蒐藏、保存、維護支出。 三、圖書資訊徵集、採編及閱覽支出。 四、研究發展支出。 五、教育推廣、公共服務、文創行銷及產學合作支出。 六、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 七、增置、擴充、改良固定資產支出。 八、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以自籌收入百分之三十為限,且其人員之權利義務事項,應納入契約中明定。 九、銷售支出。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一、其他有關支出。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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