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法第13條規定了博物館對於重要典藏品的專業修復或維護的責任。根據該規定,在必要時,博物館可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資金,但前提是已完成認證程序(依照第16條)。 第2項規定,在受到補助的私立博物館將典藏品所有權轉移給他人之前,必須以書面通知提供補助的機關。除了繼承者之外,補助機關可以要求協調具有相同性質的公立博物館依照相同條件優先購買。 第3項規定,在協調的公立博物館收到通知後的120天內必須做出回復,如果未能回復,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4項規定,如果違反第2項的規定,提供補助的機關可以要求返還已提供的補助金。 根據我的資料,較新的法律修正案可以在立法院的網站上找到,例如:https://lis.ly.gov.tw/lglawc/lglawkmDetail.action?classify=2&keyword1=%E5%8D%9A%E7%89%A9%E9%A4%A8%E6%B3%95#.X9aSicaJLZs。這些資料提供了法條的最新修訂內容以及相關的立法解釋,可以作為解釋博物館法第13條的參考依據。 範例:根據博物館法第13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私立博物館接受了補助後將典藏品轉賣給他人,未事先以書面通知提供補助的機關,補助機關可以要求博物館返還已提供的補助金。例如,如果一家私立博物館將受到補助資金支持的重要典藏品轉賣給私人收藏家,但未事先通知補助機關,補助機關可以向該博物館要求返還所提供的補助金。
博物館應辦理重要典藏品之專業修復或維護;必要時,得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但以依第十六條完成認證者為限。 前項受補助之私立博物館典藏品所有權移轉前,應以書面通知提供補助之機關。除繼承者外,提供補助之機關得轉請主管機關協調性質相同之公立博物館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 前項經協調之公立博物館應於前項通知日起算一百二十日內回復,未回復者,視同放棄優先購買。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提供補助之機關得要求其返還補助金。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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