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博物館法第16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博物館評鑑及認證制度,並可以召開評鑑會來審議博物館的評鑑及認證事宜。評鑑會應由各類型博物館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組成,並公開敘明評鑑結果的理由。在進行博物館評鑑時,評鑑會應該考慮博物館自行提出的指標,並邀請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協助。至於博物館的認證指標、評鑑會的審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資料來源示例: - 博物館法(中華民國法律資料檢索系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20+ - 博物館評鑑辦法(文化部博物館司): https://www.moc.gov.tw/3660/3676/98611/99168/
中央主管機關為表彰專業典範,就典藏、研究、展示、教育、管理及公共服務等面向,應建立博物館評鑑及認證制度。 中央主管機關得召開評鑑會,審議博物館之評鑑及認證等事宜。 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評鑑會,應由各類型博物館研究、教育、展示、管理、法律及會計等學者專家組成。其評鑑結果應敘明理由,對外公開。 評鑑會進行博物館評鑑時,應納入博物館自行研提之指標,並邀請被評鑑博物館相關類型博物館領域學者專家協助。 博物館之認證指標、評鑑會之審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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