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法第 17 條規定了博物館在進口物品方面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條件。根據該條第 1 項,博物館基於典藏、研究及教育所需之進口物品,可以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徵關稅及營業稅,並且可以依照關稅法、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然而,這項免稅優惠只適用於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認定的私立博物館。 根據該條第 2 項,對於公立博物館之文物、標本、藝術品或設備的捐贈,如果經過專業諮詢會審查和鑑價,並且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的話,可以按照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一及第 36 條第 1 款的規定,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的限制。 此外,如果捐贈的物品被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為國寶的話,則不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限制。 最後,根據該條第 4 項,為了促進博物館的發展,除了前三項規定之外,其他稅捐減免可以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1. 博物館法(最新修正日期:2021/1/6)。 2. 所得稅法(最新修正日期:2021/1/6)。 3. 關稅法(最新修正日期:2020/1/1)。 4. 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最新修正日期:2004/12/17)。 5.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11/15)。 6. 文化資產保存法(最新修正日期:2012/6/6)。 7.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新修正日期:2020/1/1)。
博物館基於典藏、研究及教育所需之進口物品,得依關稅法、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規定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徵關稅及營業稅。但私立者以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認定者為限。 對公立博物館之文物、標本、藝術品或設備捐贈,經專業諮詢會審查及鑑價,並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前項之捐贈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國寶者,並得不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為促進博物館之發展,除前三項規定外,其他稅捐減免,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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