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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36 條(自由捐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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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elena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查準79 公立學校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