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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聽障奧運會籌備委員會基金會之捐贈得列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會議日期 98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對聽障奧運會籌備委員會基金會之捐贈得列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對貴會(編者註:財團法人2009年臺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備委員會基金會)之捐贈,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財政部98/06/29台財稅字第098045476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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