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37 條規定交際費按進貨、銷貨、運輸、勞務四類分級距千分比上限列支,藍色申報書可加碼。
Q · 公司請客吃飯能報多少帳?
看營業額級距和科目,有千分比上限
依所得稅法第 37 條,交際費按四類目的(進貨、銷貨、運輸、勞務)分別計算,每類再按營業額分三至四個級距,級距越高千分比越低。例如銷貨三千萬以下可列千分之四點五,超過六億部分只剩千分之一。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每級距加碼千分之零點五至二。外銷業務另有外銷結匯收入 2% 的特別交際費額度。超額部分國稅局全數剔除補稅加利息。
每一頓商業飯局、每一瓶送出去的酒、每一張高爾夫球場的帳單,在國稅局眼中都有一個精確到千分位的上限。這條把「交際應酬費」切成四個賽道:進貨、銷貨、運輸、勞務,每個賽道再按營業額分成三到四個級距,級距越高,可列支的比例越低。用白話說就是:公司越大,請客吃飯能報帳的比例越小。而且有一個隱藏加速器叫「藍色申報書」(也就是經核准的簡化申報方式),用藍色申報的公司,每個級距的上限都比一般公司高出千分之零點五到千分之二。這整條法律的設計哲學就是:國家允許你花錢做生意,但絕不允許你把私人消費偽裝成商業支出。你請客戶吃了一頓三萬的晚餐,能不能列費用不取決於你吃了什麼,取決於你今年的營業額落在哪個級距,以及你有沒有藍色申報書。
所得稅法第 37 條為營利事業交際應酬費用列支限額之計算基準,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費分為進貨、銷貨、運輸、勞務四類,按營業額分級距設定千分比上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各級距另有加碼。外銷業務得在外銷結匯收入 2% 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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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交際費必須是「業務上直接支付」,也就是跟特定業務往來對象有關。自己部門的內部聚餐不是交際費(那是「職工福利」,走另一條路列支)。國稅局查帳時會看發票上的消費人數跟你申報的業務對象是否合理。實務のポイント:在發票背面或報帳單上註明「招待對象:○○公司○○經理,事由:洽談○○採購案」,這個習慣能在查帳時省掉90%的麻煩。
藍色申報書是所得稅法第77條規定的一種經核准的簡化申報方式,條件是帳冊完備、如期申報。好處不只是交際費上限提高,虧損扣除(第39條)也可以適用。對中小企業來說,如果你本來就有會計師簽證,申請藍色申報幾乎沒有額外成本。內行人提示:很多公司已經符合藍色申報的條件但從來沒申請,等於每年白白放棄幾十萬的交際費列支空間。
看送給誰、怎麼送。送給特定客戶的禮品(中秋月餅、年節禮盒),歸交際費,受千分比限制。但如果是不特定對象的贈品(印有公司logo的文具、紀念品),歸廣告費,沒有千分比上限。同一盒月餅,上面印不印公司logo,稅務待遇完全不同。內行人提示:大量採購禮品時,跟供應商談好開立「廣告宣傳品」品項的發票,前提是禮品上確實有公司標誌且贈送對象不特定。
按四類(進貨/銷貨/運輸/勞務)各自的營業額分級距,每級距有千分比上限。四類額度獨立計算、互不混用。藍色申報書可提高各級距上限。
所得稅法第 77 條規定的簡化申報方式,帳冊完備且如期申報即可申請。通過後交際費各級距千分比加碼 0.5-2‰,年營收一億可多數十萬列支空間。
銷貨千分比約為進貨的 3 倍(三千萬以下:銷貨 4.5‰ vs 進貨 1.5‰)。同一頓飯歸哪個科目取決於宴請目的是談進貨還是促銷貨,歸錯能報金額差距巨大。
外銷結匯收入的 2% 可額外列支,與一般四類交際費完全分開計算。年外銷兩億等於多 400 萬列支空間,很多外銷商從沒用過這筆額度。
收到核定通知後 30 日內申請復查。先核對營業額基數是否正確、科目分類是否混算、是否有應歸入特別交際費的外銷支出被混入一般交際費。單據不合格可補正。
向轄區國稅局提出申請,條件:帳簿組織健全、紀錄完備、如期申報。有會計師簽證的公司幾乎自動符合條件,申請成本極低但效益每年持續。
發票須有消費明細、人數合理。在報帳單註明「招待對象:○○公司○○、事由:洽談○○案」。國稅局看:有無確實單據、是否業務直接支付、是否超額。三關全過才行。
三步驟:1.申請藍色申報書(門檻低效益高)2.正確分類四類科目避免混算 3.外銷收入另計特別交際費。年中做額度健檢避免超額。
交際費=針對特定對象的業務招待(有千分比上限)。廣告費=針對不特定大眾的宣傳推廣(無上限)。同一盒月餅印公司 logo 送不特定人=廣告費,送特定客戶=交際費。
| 比較面向 | 進貨 | 銷貨 | 運輸 | 勞務 |
|---|---|---|---|---|
| 千分比上限(三千萬以下) | 1.5‰(藍色 2‰) | 4.5‰(藍色 6‰) | 6‰(藍色 7‰) | 10‰(藍色 12‰) |
| 千分比上限(三千萬至一億五千萬) | 1‰(藍色 1.5‰) | 3‰(藍色 4‰) | 5‰(藍色 6‰) | 6‰(藍色 8‰) |
| 千分比上限(一億五千萬至六億) | 0.5‰(藍色 1‰) | 2‰(藍色 3‰) | 4‰(藍色 5‰) | 4‰(藍色 6‰) |
| 千分比上限(六億以上) | 0.25‰(藍色 0.5‰) | 1‰(藍色 1.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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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扣繳所得稅者,不依限期報告或怠於報告,及拒絕接受納稅通知書者,主管徵收機關得科以二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商品原料,於決算盤存時,以一會計期間期初盤存價格與數量,及期內各次進貸之成本與數量,用加權平均法計算其單位成本,但有帳簿文據足以確實證明盤存商品或原料之原盤存價格或原成本者,得以其原盤存價格或原成本為盤存時之成本。 在製品製成品盤存時,以製造成本為成本。
本店及其分店資本完全劃分,營業完全獨立者,應分別計算其所得額課稅。 分支店在中華民國境內,本店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店,應單獨設立帳簿,並計算其所得額課稅。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但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三為限。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五為限;但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七為限。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十為限;但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十五為限。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交易成立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支出總額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五為限;但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全年支出總額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二十為限。 五、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但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三為限。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五為限。但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七為限。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十為限。但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十五為限。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交易成立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支出總額,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五為限。但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全年支出總額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二十為限。 五、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立法理由為配合獎勵投資條例第十八條之修正,乃增列第二項,以資獎勵拓展外銷。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一點五為限。但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一千萬元以上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書報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四點五為限。但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一千萬元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六為限。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七點五為限。但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一千萬元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十為限。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二為限。但全年營業收益額在三百萬元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六為限。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社會革新運動,爰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交際應酬費用列支標準酌予降低。 二、至原第一項各款有關藍色申報書之規定,爰移併於第二項,並降低列支金額標準。 三、第二項係由第一項各款但書移併,並降低列支標準。 四、配合前兩項之修正,爰將原第一項第五款,改列為第三項。 五、第四項係配合前三項作文字修正。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進貨貨價在一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一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五千萬元至二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二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銷貨貨價在一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四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五千萬元至二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二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貨運運價在一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七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營業收益額在三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三百萬元至一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一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立法理由為配合改進社會風氣政策之推行,爰將本條第一項所定標準,再酌予降低。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進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一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銷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四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貨運運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七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營業收益額在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立法理由修正第一項各款之金額規定,由國幣修正為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之金額。
納稅義務人如扣繳所得稅者,不依限期報告或怠於報告,及拒絕接受納稅通知書者,主管徵收機關得科以二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商品原料,於決算盤存時,以一會計期間期初盤存價格與數量,及期內各次進貸之成本與數量,用加權平均法計算其單位成本,但有帳簿文據足以確實證明盤存商品或原料之原盤存價格或原成本者,得以其原盤存價格或原成本為盤存時之成本。 在製品製成品盤存時,以製造成本為成本。
本店及其分店資本完全劃分,營業完全獨立者,應分別計算其所得額課稅。 分支店在中華民國境內,本店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店,應單獨設立帳簿,並計算其所得額課稅。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但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三為限。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五為限;但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七為限。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十為限;但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十五為限。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交易成立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支出總額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五為限;但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全年支出總額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二十為限。 五、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
為配合獎勵投資條例第十八條之修正,乃增列第二項,以資獎勵拓展外銷。
一、為配合社會革新運動,爰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交際應酬費用列支標準酌予降低。 二、至原第一項各款有關藍色申報書之規定,爰移併於第二項,並降低列支金額標準。 三、第二項係由第一項各款但書移併,並降低列支標準。 四、配合前兩項之修正,爰將原第一項第五款,改列為第三項。 五、第四項係配合前三項作文字修正。
為配合改進社會風氣政策之推行,爰將本條第一項所定標準,再酌予降低。
修正第一項各款之金額規定,由國幣修正為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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