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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37 條(交際應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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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進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一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銷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四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貨運運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七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營業收益額在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2. 2.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37 條規定交際費按進貨、銷貨、運輸、勞務四類分級距千分比上限列支,藍色申報書可加碼。

Q · 公司請客吃飯能報多少帳?

看營業額級距和科目,有千分比上限

依所得稅法第 37 條,交際費按四類目的(進貨、銷貨、運輸、勞務)分別計算,每類再按營業額分三至四個級距,級距越高千分比越低。例如銷貨三千萬以下可列千分之四點五,超過六億部分只剩千分之一。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每級距加碼千分之零點五至二。外銷業務另有外銷結匯收入 2% 的特別交際費額度。超額部分國稅局全數剔除補稅加利息。

深度解讀

每一頓商業飯局、每一瓶送出去的酒、每一張高爾夫球場的帳單,在國稅局眼中都有一個精確到千分位的上限。這條把「交際應酬費」切成四個賽道:進貨、銷貨、運輸、勞務,每個賽道再按營業額分成三到四個級距,級距越高,可列支的比例越低。用白話說就是:公司越大,請客吃飯能報帳的比例越小。而且有一個隱藏加速器叫「藍色申報書」(也就是經核准的簡化申報方式),用藍色申報的公司,每個級距的上限都比一般公司高出千分之零點五到千分之二。這整條法律的設計哲學就是:國家允許你花錢做生意,但絕不允許你把私人消費偽裝成商業支出。你請客戶吃了一頓三萬的晚餐,能不能列費用不取決於你吃了什麼,取決於你今年的營業額落在哪個級距,以及你有沒有藍色申報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立法沿革 8 版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8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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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37 條規定:「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