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38 條(不得列為費用損失項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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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例如認為某管理服務費與營業無關),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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