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38 條(不得列為費用損失項目)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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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38 條規定,非本業損失、家庭費用及各種稅法的滯報金、滯納金、罰鍰等,均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Q · 公司被政府罰錢,可以列費用抵稅嗎?
依所得稅法第 38 條,各種稅法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罰鍰,連同非本業損失與家庭費用,都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立法理由是:若准予列支,等於以稅務利益抵銷行政制裁,制裁效果歸零。但注意,民事違約金與罰鍰性質不同,只要與業務有關通常可列費用。
白話解讀
國稅局畫了一條非常粗的紅線:有三種錢,不管你怎麼包裝,永遠不能從公司的應稅所得裡扣掉。第一種,跟你本業無關的損失。你開了一家餐廳,拿公司的錢去炒股賠了兩百萬,這筆虧損跟你賣便當完全無關,不能列費用。第二種,你個人或家庭的開銷。老闆用公司卡刷了一台電視放家裡,這不是營業費用。第三種最容易踩坑:所有稅法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和罰鍰。你去年忘了報營業稅被罰了十萬,這十萬不能從今年的所得裡扣。為什麼?因為這些罰款本身就是懲罰你違法的工具,如果允許你抵稅,等於政府左手罰你、右手又把錢還給你,懲罰的效果歸零。這條看起來簡單,但實務上它是國稅局調帳時最常用的武器之一,因為太多公司在這三個類別的邊界上模糊操作。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38 條為營利事業所得計算的負面清單,明定三類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一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二為家庭費用,三為各種稅法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目的在確保費用列支反映真實營業成本並維護行政制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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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被環保局罰款可以列費用嗎?▾
不行,各政府機關開的罰鍰都不能列。但同時被要求的污染改善工程費用屬業務必要支出,可列費用。
Q2罰鍰和違約金有什麼差別?▾
罰鍰是政府的行政制裁,絕對不可列支;民事違約金是契約損失,與業務有關通常可列費用。
Q3什麼是非本業損失?▾
與營業登記項目及實際業務無關的損失,例如軟體公司拿公司資金炒股的虧損,不得列為費用。
Q4老闆用公司卡買家用品能列費用嗎?▾
不行,本質為家庭費用即使開公司統編發票也會被剔除。
Q5滯納金可以列為費用嗎?▾
不行,第 38 條明定各種稅法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Q6費用被國稅局剔除後可以救濟嗎?▾
收到核定通知書 30 日內可申請復查,復查決定不服 30 日內提訴願。
Q7公司車給老闆家人用,費用會被剔除嗎?▾
可能被認定為家庭費用全額剔除,需保留行車紀錄等業務使用佐證。
Q8漏報營業稅被罰的錢記在其他損失可以嗎?▾
一定會被剔除,且故意這樣做可能被認定逃漏稅,連帶觸發漏稅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罰鍰 | 違約金 |
|---|---|---|
| 性質 | 行政制裁 | 民事契約損失 |
| 能否列費用 | 絕對不可(第38條) | 與業務有關通常可列 |
| 爭辯空間 | 幾乎沒有 | 視業務關聯性舉證 |
| 記帳關鍵 | 獨立科目不可抵稅 | 保留合約佐證關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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