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公司組織帳冊完備、藍色申報或會計師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將前十年核定虧損自本年純益扣除。
Q · 公司前幾年虧的錢,今年賺錢可以拿來抵稅嗎?
可以,但限公司組織且虧損年要做對三件事
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但書,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帳冊完備、虧損年度與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申報,可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課稅。獨資、合夥不適用;三個條件缺一,該年虧損即作廢。
新創公司最痛苦的事之一:前三年燒了幾千萬,第四年終於開始賺錢了,結果國稅局說你第四年的利潤要全額課稅。前三年的虧損?不好意思,原則上不能拿來抵。這條的前半段就是這個殘酷的原則。但後半段開了一道關鍵的門:如果你是公司組織(不是獨資或合夥),帳冊完備,用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簽證,而且如期申報,你可以把過去十年的虧損拿來扣。十年。這意味著一家科技公司花了八年研發,第九年產品上市開始獲利,前八年的虧損全部可以從第九年的利潤裡扣掉,扣完再課稅。這不是優惠,這是「量能課稅」的基本邏輯:你十年賺的錢才是你真正的獲利能力,不應該只看某一年的數字。但門票很貴:帳冊完備、藍色申報或會計師簽證、如期申報,三個條件一個都不能少。少了任何一個,十年的虧損就是一堆廢紙。
所得稅法第 39 條為營利事業跨年度虧損扣除(盈虧互抵)之規範:原則上以往年度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符合帳冊完備、藍色申報或會計師簽證、如期申報三要件者,例外得以前十年核定虧損抵減本年純益,體現量能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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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有必要,這可能是創業初期最有投報率的支出。會計師簽證費每年約三到八萬,但若前五年累計虧損一千萬,第六年起獲利時可全數扣抵,等於少繳兩百萬營所稅;任何一年沒簽證,那年虧損就永遠不能用。
原則上可以但有條件。企業併購法第 40 條允許存續公司繼承消滅公司虧損扣除權,前提是消滅公司各年度虧損本身符合本條但書要件,且不得有為利用虧損而虛假合併之情形。
從虧損年度的次年起算十年。例如 110 年度虧損可於 111 至 120 年度扣除。98 年修法由五年放寬為十年,並設過渡條款讓修法前未扣完虧損也適用新期限。
前十年核定虧損;民國 98 年修法由五年放寬為十年並設過渡條款。
公司符合三要件時,把前十年虧損從本年純益扣除再課稅,體現量能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 77 條,帳冊健全經核准使用之申報書,是虧損扣除門檻之一。
是同一概念的不同稱呼,指以前年度虧損抵減以後年度所得。
盤點申報紀錄→調閱核定虧損→算可扣除餘額→本年度也用藍色申報或簽證如期申報。
本年純益額減未逾十年且各年合規之核定虧損,差額×20% 為應納營所稅。
視公司規模約每年三到八萬,換來的虧損扣除額可能達數百萬。
保留各年度核定通知書、藍色申報核准或會計師簽證報告與如期申報證明。
獨資所得歸個人綜所稅無虧損扣除機制;只有公司作為獨立納稅主體才能盈虧互抵。
| 比較面向 | loss_deduct | no_deduct |
|---|---|---|
| 適用主體 |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 | 獨資、合夥、行號 |
| 扣除年限 | 前十年核定虧損 | 不適用 |
| 門檻條件 | 帳冊完備+藍色申報/會計師簽證+如期申報 | 無此機制(所得歸個人綜所稅)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納稅義務人或扣繳所得稅者,不依期限繳納稅款,主管徵收機關得移請法院追繳,並依左列規定處罰之。 一、欠繳稅額全部或一部逾限一個月者,科以所欠金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二、欠繳稅額全部或一部逾限二個月者,科以所欠金頻二倍以下之罰鍰。 三、欠繳稅額全部或一部逾限三個月者,科以所欠金額三倍以下之罰鍰,並強制執行追繳之。
副產品之估價,以自其時價中減除銷售費用後之價格為標準。
營利事業之屬於公用、工礦,及重要運輸事業,而合於政府獎勵之標準者,得減徵稅額百分之十。其係新投資創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自其開始營業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合於政府獎勵標準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公用、工礦及重要運輸事業,經增資擴展者,其新增設備使其生產能力大於增資擴展前百分之三十以上時,得就其事業全部所得,核算新增之所得,同受前項免征三年之待遇。 本條所稱獎勵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之適用,以使用營甲申報書,並在限期內申報者為限。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本法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查帳核定之前三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立法理由為提高企業競爭能力及促進稅制公平合理,爰參照其他國家之制度並參酌稅捐核課期間及憑證保存年限之規定,將但書規定得扣除之「前三年」虧損放寬為「前五年」虧損。為防杜營利事業藉機取巧,同時修正但書規定於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為使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始可適用,以資周延。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提高企業競爭能力及促進稅制公平合理,並考量企業永續經營及課稅能力的正確衡量,參照其他國家做法,將第一項規定得扣除「前五年」虧損,放寬為「前十年」虧損。 二、有關營利事業得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規定,自1989年12月30日修正迄今已超過17年,期間歷經多次產業轉型,對於多數需投入大量資本或研發成本致營業初期虧損期限較長產業,原前5年核定營業虧損扣除規定已不合時宜。 三、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修正條文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應可於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爰增訂第二項,予以明確規範,以利適用。
納稅義務人或扣繳所得稅者,不依期限繳納稅款,主管徵收機關得移請法院追繳,並依左列規定處罰之。 一、欠繳稅額全部或一部逾限一個月者,科以所欠金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二、欠繳稅額全部或一部逾限二個月者,科以所欠金頻二倍以下之罰鍰。 三、欠繳稅額全部或一部逾限三個月者,科以所欠金額三倍以下之罰鍰,並強制執行追繳之。
副產品之估價,以自其時價中減除銷售費用後之價格為標準。
營利事業之屬於公用、工礦,及重要運輸事業,而合於政府獎勵之標準者,得減徵稅額百分之十。其係新投資創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自其開始營業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合於政府獎勵標準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公用、工礦及重要運輸事業,經增資擴展者,其新增設備使其生產能力大於增資擴展前百分之三十以上時,得就其事業全部所得,核算新增之所得,同受前項免征三年之待遇。 本條所稱獎勵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之適用,以使用營甲申報書,並在限期內申報者為限。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本法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查帳核定之前三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為提高企業競爭能力及促進稅制公平合理,爰參照其他國家之制度並參酌稅捐核課期間及憑證保存年限之規定,將但書規定得扣除之「前三年」虧損放寬為「前五年」虧損。為防杜營利事業藉機取巧,同時修正但書規定於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為使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始可適用,以資周延。
一、為提高企業競爭能力及促進稅制公平合理,並考量企業永續經營及課稅能力的正確衡量,參照其他國家做法,將第一項規定得扣除「前五年」虧損,放寬為「前十年」虧損。 二、有關營利事業得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規定,自1989年12月30日修正迄今已超過17年,期間歷經多次產業轉型,對於多數需投入大量資本或研發成本致營業初期虧損期限較長產業,原前5年核定營業虧損扣除規定已不合時宜。 三、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修正條文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應可於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爰增訂第二項,予以明確規範,以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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