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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35 條(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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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35條規定:不可抗力災害損失中已獲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僅未獲賠償之淨額可扣除。

Q · 災害損失有保險賠了還能報稅扣除嗎?

不能。保險賠了多少就扣多少

依所得稅法第35條,不可抗力災害(颱風、地震、洪水等)造成的損失,如果已獲保險賠償,該賠償部分不得再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只有保險未賠到的淨額差額才能列報。例如損失500萬、保險賠300萬,只有200萬能列為費用。核心邏輯是禁止雙重得利——左手拿保險金、右手拿稅務減免不被允許。實務上必須在災害發生後30天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勘查,逾期可能喪失列報資格。

深度解讀

颱風把你的工廠屋頂掀了,修理花了五百萬。保險公司賠了三百萬。稅法允許你把災害損失列為費用來降低營所稅,但只有保險沒賠到的那兩百萬才算數。保險已經賠你的三百萬,再拿去抵稅等於同一筆損失拿了兩次補償,稅法不允許這種雙重得利。這條的邏輯非常直覺,但實務操作裡藏著幾個坑。第一個坑:你必須在災害發生後的規定期間內向國稅局報備,逾期未報的損失即使沒有保險也不一定能列。第二個坑:如果保險理賠金額超過實際損失(例如你投保的是重置成本險),超出的部分反而要列為收益課稅。第三個坑:「不可抗力」的範圍比你想的窄,員工縱火造成的損失不算,竊盜通常也不算,必須是天災或真正無法預防的事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不可抗力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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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35 條規定:「凡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