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登記或最近一年內曾因違反文化部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作業要點規定之博物館,不得予以獎勵或補助。
根據博物館法第18條規定,對於未辦理登記或最近一年內曾因違反文化部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作業要點規定之博物館,不得予以獎勵或補助。這表示如果一個博物館未完成所需的登記程序,或是在過去一年內違反了文化部的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作業要點,那麼該博物館就不符合資格來獲得獎勵或補助。該條文的目的是要確保博物館遵守相關的規定,以確保其正確地執行其有關的職責和義務。 參考資料: - 博物館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60008)
未辦理登記或最近一年內曾因違反文化部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作業要點規定之博物館,不得予以獎勵或補助。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