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因辦理展覽向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借展之文物、標本或藝術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展出者,於運送、保管及展出期間,不受司法追訴或扣押。
根據博物館法第15條,當博物館展覽中的文物、標本或藝術品向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借展時,借展展品在運送、保管及展出期間,不受司法追訴或扣押。這意味著在法律上,博物館借出的展品在運送過程中,以及在接受展覽方保管和展出的期間,是受到保護的,不會因為任何司法訴訟或扣押而受到干擾。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博物館館藏的文物、標本或藝術品,在國內外展覽時能夠得到充分保護和尊重。
博物館因辦理展覽向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借展之文物、標本或藝術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展出者,於運送、保管及展出期間,不受司法追訴或扣押。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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