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博物館對具有保存、研究、展示、教育價值之珍貴稀有或瀕臨滅失之藝術品、標本、文物等,有緊急搶救、修復或購置取得必要者,得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或向上級機關請撥專款,並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根據博物館法第14條的規定,公立博物館在具有保存、研究、展示和教育價值的珍貴稀有或瀕臨滅失的藝術品、標本、文物等方面,如果需要進行緊急搶救、修復或購置取得,可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或向上級機關請撥專款。在進行這些工作時,可以採取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但必須遵守我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不能違反相關的國際法律法規。 舉例來說,假設一座公立博物館的某件文物因為年代久遠和保存條件不佳而面臨滅失的風險。根據博物館法第14條,該博物館可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請求補助資金用於搶救、修復該文物,或者向上級機關申請撥專款。在進行修復工作時,博物館可以根據需要使用限制性招標方式,以確保修復工作的品質和效果。然而,在進行招標過程中,博物館需要遵守我國和其他國家締結的相關條約和協定,例如《世界文化遺產公約》等,以確保修復工作符合國際標準。
公立博物館對具有保存、研究、展示、教育價值之珍貴稀有或瀕臨滅失之藝術品、標本、文物等,有緊急搶救、修復或購置取得必要者,得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或向上級機關請撥專款,並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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